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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信电器: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来源:BOB手机客户端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5-04-20 04:38: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湖北睿信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逐渐完备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可以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股东的分红权。应重视对投入资产的人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能力,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利润分配不允许超出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企业能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和比例: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能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符合常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企业能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做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详细的细节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做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